在高原地區(qū),牦牛與馬匹不僅是牧民的家當,更是文化與情感的載體。然而,當交通事故撞上牲畜損失,高價賠償的爭議時有發(fā)生,如何平衡權益、定分止爭,成為護航文旅融合與鄉(xiāng)村振興的重要課題。近日,由四川省爐霍縣人民法院審結的關于“高價馬匹賠償”的司法裁量,用證據與理性書寫了公平與秩序的答案,也讓法治成為文旅產業(yè)高質量發(fā)展的堅實根基。
2025年6月,被告小周(化名)在旅游時,駕駛小型客車在227國道與原告小火(化名)飼養(yǎng)的一匹母馬相撞,導致馬匹左后腿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小周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小火訴至法院,主張其馬匹為價值14.3萬元的優(yōu)等賽馬,且當時懷有小馬,因事故流產,據此要求二被告連帶賠償各項損失共計27.3萬元。
庭審中,雙方就兩個關鍵爭議焦點爭執(zhí)不下。
關于馬匹身份與價值:原告小火為證明其馬匹為“身價不菲”的賽馬,當庭出示了兩面過往賽馬活動的獲獎錦旗。想證明馬匹身價14.3萬元,但錦旗無法證明是案涉馬匹得的獎,也沒提供購買案涉馬匹的轉賬記錄,高額索賠沒了證據支撐。
關于孕育小馬流產損失:原告小火提出13萬元的馬駒損失賠償,但自始至終未能提交任何證據證明案涉馬匹在事故發(fā)生時確已懷孕,亦無法證明流產事實與本次交通事故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訴訟請求缺乏最基本的事實根基。
對此,被告小周和保險公司一致辯稱,無證據證實馬匹價值、馬匹懷孕流產的事實,僅同意按實際損傷賠償。
面對訴辯雙方巨大的認知差距,承辦法官并未簡單一判了之,而是積極履行調查職責,深入探尋本地市場的公允價格。為確定公允的市場價值,承辦法官先后咨詢了縣發(fā)改局物價部門、縣賽馬協(xié)會,并實地走訪了四戶養(yǎng)馬農戶。
綜合本地獸醫(yī)對傷情的判斷,及市場調研獲得的“四至五歲普通母馬市場價格約為4000至10000元”的客觀信息,法院最終酌定原告的合理財產損失為1500元,由承保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財產限額內予以賠付。
對于原告小火提出的14.3萬元馬匹損失及13萬元馬駒損失,承辦法官嚴格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明確指出“誰主張,誰舉證”是民事訴訟的基石。因原告小火未能完成其舉證責任,故對這兩項高達27.3萬元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駁回。
宣判后,各方均未提起上訴,該判決已生效。
案件啟示
這起案件并不復雜,但判決結果卻如一面鏡子,映照出深刻的法治內涵:
權利的邊界在于證據。法律保護一切合法權利,但權利的主張必須構筑在扎實的證據之上。情感上的認同與事實上的法律認定,之間存在一道必須用證據來填充的鴻溝。此案為所有訴訟參與人上了一堂生動的“證據規(guī)則”課。
司法的能動與謙抑。法庭在原告舉證不力的情況下,并未消極裁判,而是主動走訪調查,以確定最接近公允的損失,這體現(xiàn)了司法為民的“能動性”;同時,對于無證據支持的超額訴求堅決不予支持,則彰顯了司法恪守中立、嚴守規(guī)則的“謙抑性”。
情理與法理的融合。判決在駁回原告高額訴請的同時,也通過酌定賠償認可了其實際損失,既駁回了“漫天要價”,也維護了“受損必償”的基本公平,是法理、事理與情理的有機融合。
對“高價索賠”現(xiàn)象的警示:近年來,涉藏地區(qū)旅游中偶發(fā)“撞死牦牛索賠數萬”等糾紛,部分當事人利用地域文化差異抬高訴求。本案中,法官通過實地調研、詢價農戶,以客觀市場價為基礎核定損失,既保護了當事人合法權益,也遏制了濫用訴權的行為。
文旅發(fā)展的法治護航。甘孜州文旅資源豐富,但若放任“天價索賠”現(xiàn)象,將損害游客信心與市場秩序。本案的公正裁判傳遞了明確信號:法治是文旅經濟的基石,一切訴求需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本案雖僅涉及一匹馬的賠償,但其背后是法治精神在民族地區(qū)社會治理中的深刻實踐。正如判決所彰顯的:法律不是冰冷的條款,而是平衡利益、保障公平的守護者。用清晰的裁判規(guī)則消解爭議,用公平的處理結果凝聚共識,讓川西高原的壯美風光與完善的法治保障,共同成為吸引游客的名片。
免責聲明:凡本網注明“來源:XXX(非駐馬店廣視網、駐馬店融媒、駐馬店網絡問政、掌上駐馬店、駐馬店頭條、駐馬店廣播電視臺)”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作品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創(chuàng)版權請告知,我們將盡快刪除相關內容。凡是本網原創(chuàng)的作品,拒絕任何不保留版權的轉載,如需轉載請標注來源并添加本文鏈接:http://www.maboss.net/showinfo-124-368472-0.html,否則承擔相應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