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治報記者 尹翔 通訊員 談珺
基本案情
大美與大勇各自已婚,但于2005年共同生育一女小美,小美自幼隨母親大美生活。因生父大勇長期未支付撫養(yǎng)費,今年,20歲的小美訴至登封市法院,要求大勇支付撫養(yǎng)費21萬元。
訴訟過程中,大勇否認與小美存在親子關系并申請親子鑒定。法院依法委托鑒定后,大勇無正當理由拒不配合,既未到場進行鑒定,亦未繳納相關費用,導致鑒定程序終止。
判決結果
法院審理該案后,綜合考慮我省歷年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小美實際生活需要及大勇的負擔能力,酌定撫養(yǎng)費按大勇年收入的30%計算,判決大勇向小美支付撫養(yǎng)費13萬元。
法官說法
本案的核心爭議有兩點:一是大勇與小美之間是否存在親子關系,二是子女成年后是否有權追要未成年期間父母未支付的撫養(yǎng)費。
關于親子關系的認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否認親子關系,并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否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并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本案中,大勇申請親子鑒定,卻在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拒絕配合,屬于“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結合其曾向小美支付過撫養(yǎng)費的事實,法院依法推定其與小美存在親子關系。
關于撫養(yǎng)費問題,法院認為,父母撫養(yǎng)未成年子女系法定義務。本案中,大勇在小美未成年人期間應當支付撫養(yǎng)費而未支付,小美有權追要。
小美成年后,大勇是否應當繼續(xù)支付撫養(yǎng)費?根據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的相關規(guī)定,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yǎng)費的權利。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認定“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此外,根據我國的普遍情況,成年子女在高校就讀,無經濟來源的,也可以向有支付能力的父母要求撫養(yǎng)費。本案中,小美雖已成年,但仍在高校就讀,缺乏生活來源;大勇有固定退休金,具備相應支付能力。故小美有權主張大勇繼續(xù)支付撫養(yǎng)費。
父母向子女支付撫養(yǎng)費是為了保障子女基本生存與發(fā)展權益。司法實踐中,部分父母企圖以“拖至子女成年”的方式逃避責任,此類行為是不被法律認可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堅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撫養(yǎng)費旨在保障未成年子女在生活、教育、醫(yī)療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即便子女在成年后主張權利,其在未成年階段所受權益侵害的事實也客觀存在。若僅因子女已成年就否定其追要撫養(yǎng)費的權利,無異于讓子女在未成年時承擔父母不履行義務的不利后果,有違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
第二,法律否定“以拖代免”的不誠信行為。父母故意拖延支付撫養(yǎng)費,企圖逃避責任,既違背誠信原則,也與“義務不可規(guī)避”的基本法理相悖,法律對此不予支持。
第三,實現(xiàn)公民身份權利與義務的現(xiàn)實平衡。在我國,成年子女在校就讀且無經濟來源的情況較為普遍。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明確將“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含在校接受教育者)”納入可主張撫養(yǎng)費的范圍,并非擴大父母義務,而是基于現(xiàn)實情況,在父母撫養(yǎng)義務與子女生存發(fā)展權之間尋找平衡。只要父母具備相應能力,就應支持子女完成學業(yè),這既是倫理要求,也是法律對公民身份關系的規(guī)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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