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jié)前贈票贈卡送“壓歲錢”,屬于人情往來還是收受賄賂?1月13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某區(qū)環(huán)境監(jiān)察支隊分隊負責人李某(化名)收受下屬及監(jiān)管對象的財物為例,提示節(jié)日“心意”背后暗藏的法律風險。
辦案人員介紹,當時正值春節(jié)前,李某帶著女兒在一家茶館偶遇下屬劉某。劉某以“壓歲錢”名義,強行塞給李某女兒1萬元現金。李某雖有推辭但仍收下。劉某供述,此舉是為感謝李某在環(huán)保督察工作中對其的關照。
李某被調查后,紀檢監(jiān)察機關在其住處查獲大量財物,包括:監(jiān)管對象喬某給予的面值1000元購物卡16張、面值1699元東鄉(xiāng)羊卡1張,以及行賄方按60元每張申請經費的溫泉票贈票20張;監(jiān)管對象蒙某給予的面值1000元加油充值卡2張。喬、蒙二人公司均受李某所在分隊監(jiān)管并被處罰過。二人供述,送禮是為了在環(huán)保檢查中獲得李某的關照。
李某承認收受財物,但辯稱屬于人情往來,并對收受的購物卡財物價值有異議。
國家工作人員在節(jié)假日期間,收受下屬及具有管理服務關系的對象所送的“壓歲錢”“購物卡”“贈票”等財物,是否構成受賄罪?法官認為,“壓歲錢”外衣難掩權錢交易本質。李某收受下屬劉某1萬元現金,名義上是給孩子的“壓歲錢”。但判斷是否屬于人情往來,關鍵在于雙方關系的性質、財物的價值及給付的真實目的。李某作為分隊負責人,對下屬劉某的工作具有評價、管理甚至影響其發(fā)展的權力。劉某在特定時間點送給領導的孩子上萬元錢款,李某在推辭后仍予收受,結合劉某供述,足以認定這1萬元并非單純的人情,而是劉某基于李某職務對其工作進行關照的“酬謝”,李某對此是明知的。這實質上是劉某對李某職務影響力的“投資”,李某的收受行為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
受賄財物的價值認定也是關鍵。此案卡券均標注明確面值,可在相應商戶按面值等額消費。其中溫泉贈票雖標明為“贈票”,但其實際功能是享受溫泉、游泳等服務。行賄方在其財務憑證中明確將這批溫泉票作為客戶關系維護費用支出,按每張60元申請并核銷經費。行賄成本是確定其實際價值的重要依據。法院依據行賄方實際支付的成本認定其價值是合理的。
綜上,法院將所有涉案財物的價值累計認定為30899元,達到了受賄罪“數額較大”(3萬元以上)的入罪標準,最終判決李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
法官提示:
節(jié)日不是“擋箭牌”,人情往來勿觸法紀紅線!對于國家工作人員而言,面對管理服務對象和下屬的“饋贈”,務必保持高度警惕,任何試圖以“人情往來”掩蓋權錢交易的行為,終將難逃法眼。公職人員務必嚴守《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和各項廉政規(guī)定,凈化社交圈、生活圈。對超出正常人情往來的財物,特別是來自管理服務對象或有請托可能的財物,必須堅決拒收、及時退還或按規(guī)定登記上交。牢記“手莫伸,伸手必被捉”。
同時,社會公眾要自覺抵制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競爭優(yōu)勢或特殊關照。向公職人員贈送財物尋求便利,不僅敗壞社會風氣,更可能將自己和對方一同送入違法犯罪的深淵。合法經營、誠信辦事才是正道。
免責聲明:凡本網注明“來源:XXX(非駐馬店廣視網、駐馬店融媒、駐馬店網絡問政、掌上駐馬店、駐馬店頭條、駐馬店廣播電視臺)”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作品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創(chuàng)版權請告知,我們將盡快刪除相關內容。凡是本網原創(chuàng)的作品,拒絕任何不保留版權的轉載,如需轉載請標注來源并添加本文鏈接:http://www.maboss.net/showinfo-124-375439-0.html,否則承擔相應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