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周倩)8月19日,記者從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獲悉一起利用虛擬貨幣交易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案件。被告人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協(xié)助轉移,獲刑3年6個月。
2024年8月,劉某在明知何某持有的現金系犯罪所得的情況下,向何某販賣USDT(俗稱U幣),并收取現金20萬元,現已無法查明涉案錢款去向。經查,劉某轉移的20萬元系他人被詐騙錢款。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劉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協(xié)助轉移,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法院判決劉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并處罰金4萬元,追繳其違法所得。
法官表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案件的被告人具有典型逐利性,并存有僥幸心理。很多被告人經不起短期高額收益的誘惑而實施犯罪。盡管針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普法宣傳力度不斷加大,多數被告人對于涉案財物可能系詐騙所得已有所認識,但部分人仍幻想其掩飾、隱瞞行為難以被發(fā)現,或者即使被發(fā)現后果也不太嚴重,進而以身試法。
法官提示,警惕任何打著虛擬貨幣旗號提出“異常交易”的請求,切勿因貪圖所謂“手續(xù)費”“差價”等蠅頭小利,或輕信他人承諾,參與買賣、轉移來源不明的虛擬貨幣或資金。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卻仍協(xié)助進行轉換、轉移、套現等行為,均可能觸犯刑法,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面臨嚴厲的刑事處罰。
免責聲明:凡本網注明“來源:XXX(非駐馬店廣視網、駐馬店融媒、駐馬店網絡問政、掌上駐馬店、駐馬店頭條、駐馬店廣播電視臺)”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作品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創(chuàng)版權請告知,我們將盡快刪除相關內容。凡是本網原創(chuàng)的作品,拒絕任何不保留版權的轉載,如需轉載請標注來源并添加本文鏈接:http://www.maboss.net/showinfo-124-362877-0.html,否則承擔相應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