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于2024年8月22日開始實施,該司法解釋明確,針對“知假買假”的案件,要“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支持懲罰性賠償請求。那么,什么是合理的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呢?對于“知假買假”后又要求“假一賠十”,法院該怎么判?
近日,河南省南陽市宛城區(qū)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一起產品銷售者責任糾紛,明確懲罰性賠償“退一賠十”的原則要以合理生活消費需要為依據(jù)。
2024年5月9日,原告丁某在被告A商店購買某品牌酒兩箱(每箱6瓶,每瓶90元),共計花費1080元。購買后,原告通過掃描酒箱、酒盒上的防偽二維碼核驗真假,無法得到核驗結果。其后,丁某以購買的白酒為假酒為由向市場監(jiān)管部門投訴舉報,后向宛城區(qū)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退還貨款1080元并支付賠償金10800元。
法院在審理中查明,5月9日當天,原告丁某在B商貿店同樣購買該品牌酒兩箱零三瓶,花費1050元;5月10日,丁某又在外地C商店購買該品牌酒兩箱,花費1080元。丁某購買后,均以產品存在假冒偽劣為由提起訴訟要求“退一賠十”。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已舉證證實其購買的案涉某品牌酒無法通過掃描酒箱、酒盒上的防偽二維碼核驗為真,并提交該品牌酒生產公司的打假通告,證明該批次酒存在仿冒偽劣產品。被告作為商品經營者在原告提供初步證據(jù)證明其購買的案涉品牌酒涉嫌假冒偽劣的情況下,未能提供所售該品牌酒的相應合法進貨來源及產品合格證明文件。對原告要求被告退還購物消費1080元的訴訟請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關于原告訴請的十倍賠償問題,本案中,原告在被告處購買兩箱某品牌酒的同日,又在B商店購買該品牌酒兩箱零三瓶,次日前往外地C商店處購買該品牌酒兩箱,原告的購買頻次、數(shù)量超出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故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其實際支付的貨款1080元承擔十倍的懲罰性賠償?shù)脑V請,法院依法不予支持。綜合考慮普通消費者通常消費習慣、合理生活消費需要等因素,法院酌定以兩瓶酒的價款(180元)為基數(shù)計付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為1800元。對于案涉兩箱品牌酒,法院已向經營者所在地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發(fā)函要求處理。一審判決作出后,雙方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guī)定,對購買者明知所購買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請求生產者或者經營者支付價款十倍懲罰性賠償金的,懲罰性賠償金的計算基數(shù)應該限制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
對于“合理生活消費需要”,應從購買數(shù)量、購買頻次,結合產品用途、保質期、易耗程度等客觀因素綜合進行認定。本案中,從普通消費者的消費角度看,白酒并非生活必需品,日常消耗量不會太大,普通消費者不會在短期內多次大量購買。本案中原告的購買行為明顯不是出于合理生活消費的需要,故經審理后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賦予消費者要求懲罰性賠償?shù)臋嗬荚谝龑a經營者合法經營、消費者理性維權。若肆意把法律賦予消費者的權利作為自身牟利的手段,企圖獲得不當利益,不僅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影響商家正常經營,還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影響誠信社會的建設。
在此提醒,在日常消費過程中,廣大群眾應理性維權,做到知假、辨假但不買假,如遇到制假售假行為,應通過合法、合理的途徑反映解決問題,同時需要兼顧誠信原則,切勿濫用權利。商家也應合法合規(guī)經營,切實履行產品質量審查責任,共同維護良好的市場經濟秩序和法治化營商環(huán)境。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guī)定:購買者明知所購買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請求生產者或者經營者支付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依法支持購買者訴訟請求。
人民法院可以綜合保質期、普通消費者通常消費習慣等因素認定購買者合理生活消費需要的食品數(shù)量。
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主張購買者明知所購買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仍然購買索賠的,應當提供證據(jù)證明其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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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 詹云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