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盧越
《工人日報》
客戶在保險業(yè)務員“游說”退保后又重新投保,結果產生大額退保損失,能要求保險公司賠償嗎?近日,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并宣判該案,依法判決保險公司賠償退保產生的部分損失。
【案情回顧】
季先生與許女士夫婦二人均是一家保險公司的老客戶。該公司業(yè)務員蘭某獲取二人保單信息后主動上門,“游說”二人稱已投保的產品利息很少,新的產品會計收復利、收益更有優(yōu)勢,可將原先購買的10份保險合同退掉,投保兩份新的保險。蘭某同時承諾,因退保產生的損失會補償給二人。
在蘭某的極力推薦下,季先生與許女士夫婦退掉了先前購買的10份保險合同,并投保了蘭某推薦的兩份新產品。然而,退保后,蘭某卻并未按約定兌現補償損失的承諾。二人還發(fā)現,蘭某在推銷新產品的過程中,有意回避了對他們不利的條款,存在誤導行為,比如把分紅說成是復利、宣稱“僅交一年保費不會產生損失”等。
季先生與許女士認為,蘭某虛假宣傳、違規(guī)承諾、誤導銷售等行為應屬職務行為,由此產生的后果應由該保險公司承擔。于是他們訴至法院,要求該保險公司賠償二人退保產生的損失,并退還新簽訂的保險合同的保險費。
【庭審過程】
庭審中,被告保險公司不同意退還保險費,并稱二原告是自愿提出退保申請,應當自行承擔解除保險合同產生的損失。二原告與保險公司后簽訂的兩份保險合同,均是二原告基于自身保險需求并了解保險產品的基礎上作出的投保決定,保險公司盡到了提示說明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保險業(yè)務員蘭某在保險產品的銷售過程中,存在虛假承諾賠償退保損失、曲解投保及退保規(guī)則等行為,該行為導致二原告對于退保及以退保后款項購買新保險產品是否存在風險、后果等產生了錯誤認知。蘭某作為保險公司業(yè)務員,其宣傳、推介保險產品的行為應為職務行為,其行為產生的后果應當由該保險公司承擔。
此外,蘭某的前述違規(guī)行為體現出保險公司在客戶信息管理、人員培訓及管理等方面存在漏洞,導致蘭某以違規(guī)銷售行為引導投保人進行了退保及重新投保的操作,保險公司就此存在過錯,應承擔責任。
同時,法院認為,二原告對于通過正常流程退保會產生損失有相應認知的情況下,并未選擇規(guī)避損失,而是輕信了業(yè)務員的違規(guī)承諾,故應當自行承擔部分損失,由保險公司承擔二原告退保產生差額損失的70%。對于后簽訂的兩份保險合同,因保險公司確存在保險合同送達不及時、未經過被保險人同意等問題,故應依法分別判令解除及認定無效。
【判決結果】
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保險公司支付二原告退保損失38427.49元,二原告與保險公司后簽訂的兩份保險合同依法分別確認解除及確認無效,保險公司退還二原告保險費并支付資金占用損失。
【以案說法】
該案主審法官吳桐提示,保險公司在開展業(yè)務過程中,應注意加強客戶信息管理和業(yè)務人員管理,主動履行合同交付義務,并通過實質化回訪等方式加強業(yè)務監(jiān)督。同時,投保人要理性投保,提升合規(guī)意識,還要提高證據留存意識和風險識別能力,如遇業(yè)務員作出某些使投保人存疑的宣傳或承諾內容時,可撥打官方客服電話進一步詢問和驗證,或者前往營業(yè)網點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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