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在使用網購來的吹風機過程中,因吹風機發(fā)生故障自燃引發(fā)火災,小李忙著拍照與商家交涉,導致其租住的房屋及相鄰三戶房屋被火燒受損。近日,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了這起產品責任糾紛案,維持蕪湖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二被告銷售存在缺陷的吹風機應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小李自身存在過錯,雙方各承擔經濟損失6萬元。
2023年9月,小李在某購物平臺花費16.5元向被告高某購買吹風機一臺,高某則是支付14元從被告何某經營的網店購買,由何某直接發(fā)貨給小李。2024年2月23日,小李在使用吹風機時,吹風機發(fā)生自燃造成火災事故,致其租住的房屋及相鄰三戶房屋不同程度受損。經消防部門認定,火災事故系吹風機故障引燃周圍可燃物蔓延造成?;馂膶е滦±钭庾〉姆课菔覂妊b飾、家具、家電等損失合計10萬余元;經小區(qū)業(yè)委會召集相關業(yè)主協(xié)商處理火災善后事宜形成的會議紀要確定,火災造成相鄰三戶室內裝飾、戶外空調、外墻等損失1.7萬余元;小李另行租房居住產生房租等費用,總計12萬元。李某訴至法院,要求被告高某、何某賠償各項損失12萬元。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根據被告高某向原告小李披露的發(fā)貨記錄,高某與何某均為案涉吹風機的銷售者。案涉火災事故經消防部門認定系吹風機故障發(fā)生自燃,引燃周圍可燃物蔓延造成,案涉吹風機在使用過程中存在缺陷。被告高某、何某二人均為銷售者,應共同承擔賠償責任,在賠償責任承擔之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
根據在案證據,原告小李在火災事故發(fā)生過程中存在過錯與過失,如發(fā)現吹風機已壞,仍繼續(xù)使用;吹風機起火后未第一時間滅火,而是進行拍照與商家交涉;去小區(qū)保安室求援時,忘帶鑰匙,延誤救火時機。因此,法院綜合考慮產品缺陷、受損房屋使用年限、原告小李自身過錯等多項原因,酌定原、被告各自承擔50%的責任。
一審判決后,被告何某不服,向蕪湖中院提起上訴。
蕪湖中院審理后認為,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遂駁回上訴。
法官說法:
根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本法所稱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案涉吹風機在使用過程中發(fā)生自燃,存在缺陷。消費者在選購家電產品時需謹慎,不能僅看價格和外觀,一定要選擇正規(guī)品牌、有質量保障的產品。銷售者更需嚴格把關,確保銷售的產品符合法定質量標準,若存在質量問題導致對消費者人身或財產造成損害的,需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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