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3日上午,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駐馬店市原市委書記劉國慶受賄案,認定被告人劉國慶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已扣押的涉案贓款贓物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xù)予以追繳。
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劉國慶利用其先后擔任河南省公安廳副廳長、駐馬店市市長、中共駐馬店市市委書記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在承攬工程、職務調整提拔、土地開發(fā)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799萬元及港幣10萬元。
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劉國慶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劉國慶受賄數(shù)額特別巨大,依法應予嚴懲,量刑時綜合考慮其歸案后認罪、悔罪,退出部分贓款,主動檢舉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有立功表現(xiàn)等情節(jié),根據(jù)其犯罪性質、事實、情節(jié)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被告人劉國慶當庭表示不服,提出上訴。
被告人劉國慶的近親屬,省市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新聞媒體記者及各界群眾40余人旁聽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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