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從未遷出,名冊記錄仍在,但發(fā)放征地補償款時,村組的分配名單上卻查無此人。近日,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案,法院判決村組支付征地補償款37346元。
張瑤萍(化名)是韶南村翟梓泉組村民,戶口自出生起便登記在該組。2014年2月,張瑤萍與湘鄉(xiāng)市某村村民結婚。作為家中獨女,張瑤萍婚后其戶口仍保留在翟梓泉組未遷出,婚后生育的兩個孩子則隨父親落戶。在韶南村《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名冊》中,張瑤萍的名字始終在列。
2021年,因韶山市某產業(yè)園項目建設需要,當地政府對翟梓泉組部分土地進行征收。翟梓泉組在2021年7月和2022年1月分別獲得226134元、3655728元兩筆征地補償款。經村組制定分配方案并報村委會批準后,決定按每人2195元和35151元進行發(fā)放。
但在兩次分配過程中,翟梓泉組以張瑤萍是“外嫁女”、未在本組實際生活為由,均未將張瑤萍列入分配名單。張瑤萍認為,自己作為戶口未遷出的原組成員,且仍在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名冊中,理應享有同等分配權利。多次協(xié)商未果后,張瑤萍向韶山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翟梓泉組支付其應得的補償份額。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為:張瑤萍是否具有韶南村翟梓泉組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從而有權參與該組土地征收補償款的分配。依照有關規(guī)定,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或者征用補償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村民自治章程、村規(guī)民約、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項的決定,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戶無男性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張瑤萍的戶口登記在翟梓泉組,其名字在韶南村《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名冊》中,具備翟梓泉組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翟梓泉組未向張瑤萍分配征地補償款,侵犯了張瑤萍的合法權益,張瑤萍要求翟梓泉組支付集體土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款37346元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
因此,法院判決韶南村翟梓泉組支付張瑤萍征地補償款37346元。一審判決作出后,雙方均未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本案爭議核心在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依法認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條,婦女在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村規(guī)民約不得以婚姻狀況為由剝奪其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進一步明確,土地補償費必須分配給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成員資格的人。尤為重要的是,2024年6月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第十八條以立法形式徹底否定了“因婚除名”的舊俗,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因結婚、喪偶等喪失身份,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結婚,未取得新成員身份的,原集體不得取消其成員身份。
本案中,涉案村組以“外嫁”為由排除張瑤萍的分配權,實則是將傳統(tǒng)習俗凌駕于法律之上。村民自治僅能決定補償款“如何分配”,而“誰有資格分”必須依法認定。當村規(guī)民約中出現“未婚、結婚、戶無男性”等排斥性條款時,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的強制性規(guī)定而當然無效。成員身份是法律賦予的剛性權利,絕非村民自治可隨意剝奪的“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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