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右美沙芬被列為管制藥品仍售賣,溫某某、黃某某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罰金三千元。
2024年7月,溫某某從黃某某處購買右美沙芬25.69克后以260元轉賣給張某。同月,溫某某和黃某某二人分工,由溫某某在網上尋找買家,黃某某負責從藥店購買右美沙芬片并安排快遞發(fā)貨,另向盧某某售賣右美沙芬片三次共計100余克,違法所得562元。
2024年4月30日,國家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公安部、國家衛(wèi)生健康委員會決定調整精神藥品名錄,將右美沙芬列入第二類精神藥品名錄,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溫某某、黃某某二人在2024年7月1日之前就開始售賣此類藥品,二人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二人明知右美沙芬被列為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仍然繼續(xù)出售獲利。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溫某某、黃某某非法向他人出售毒品,二被告人的行為已經構成販賣毒品罪,依法應予懲處。鑒于被告人溫某某、黃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系坦白,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輕處罰。
根據被告人溫某某、黃某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以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判決被告人溫某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被告人黃某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
法官提示
右美沙芬自2024年7月1日起被列為第二類精神藥品管制,長期、大量服用會形成依賴,導致大腦損傷、失去意識、心率不齊甚至引發(fā)攻擊他人、自殘等行為,嚴重影響身心健康。被告人溫某某、黃某某明知右美沙芬片被列為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后仍通過郵寄等方式向他人售賣獲利,構成販賣毒品罪。面對新列管精神藥品滋生的毒品犯罪新形態(tài),法院將堅決依法予以打擊。廣大群眾要自覺抵制毒品,切莫心存僥幸、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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